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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发高温津贴,怎么办?
 
高温津贴,可能是大热天里挥汗如雨、辛勤劳作的劳动者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上海市劳动保障咨询电话“12333”曾在一天内接到有关高温津贴的咨询投诉电话2000多个。发还是不发、发多还是发少,是眼下劳动者最关心的话题之一。
发放高温津贴没有法律规定:天很热,装修工小吴蹲在在树阴下,切割瓷砖。他把湿毛巾搭在头上降温,干了会儿活,觉得毛巾碍手碍脚的,把毛巾扔了,继续切割瓷砖。汗从头上、脸上直挂下来,背上汗衫全湿透了。记者问小吴:这么热的天干活,老板给不给高温津贴?小吴一脸茫然。他的上司——“施工队长”解释道,他们是包工的。一个项目接下来,多少钱都是事先谈妥的。没有高温津贴一说。
从道理上说,这个观点站不住脚。企业按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为职工支付了工资,但工资所反映的只是一般劳动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和劳动数量与质量的差别,高温津贴则是用于补偿职工在特殊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及生活费额外支出。2007年7月11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联合发出《关于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其中重要一条是:“在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企业应向劳动者支付每天不低于10元的高温津贴;当气温达到35℃及以上时,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或缩短工作时间。”到目前为止,本市仍沿用2007年的文件规定。
但这个《通知》说的是企业“应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如果企业不支付,怎么办?通读《通知》,找不到处罚的规定。再深究会发现,这个《通知》是政府部门和工会联合下发的文件,并非法律法规。
谁会为高温费和企业打官司:虽说没有处罚的规定,但一些劳动法专家认为,高温津贴是强制执行的。理由是,劳动者如果因为企业不发放高温津贴,申请劳动仲裁或打官司,企业一般都是要输的。劳动法专家解释,虽然发放高温津贴的依据是2007年的《通知》,不能作为仲裁庭或法院的判决依据。仲裁庭和法院一般依据劳动法中的条款:应当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高温津贴属于广义的工资范畴,应当足额支付工资,也就应当支付高温津贴。涉及高温津贴的仲裁或诉讼就这样“拐个弯”,找到了法律依据。
但问题是,一年的高温津贴按最低标准算,不过两三百元。有几个人会撕破脸和企业打官司,要求支付高温津贴呢?从这几年的高温津贴官司来看,一般都是劳动者和企业“决裂”的时候,才提出来支付高温津贴。在采访中,一个搬运工说:为了两三百块钱,和老板闹翻,不值得吧。
高温费“一刀切”令人不爽:说到高温津贴,小柯有点不爽。小柯是一家企业的销售代表,一天到晚在外面跑。去年夏天最热的时候,公司高层慰问职工,一间间办公室慰问过去,给职工发毛巾、仁丹、花露水。“内勤、财务天天在办公室孵空调,领导还去和他们一个个握手,说他们辛苦。我们跑销售,天天顶着个大太阳在外面跑,领导根本没想到我们!”
和小柯一样心里不平衡的人不少。赵师傅是一家生煎店的师傅。天天在炉灶前干活,挥汗如雨。“我天天战高温。可领导规定,气温超过35度才有高温津贴。”
不开心的不仅仅是员工。老板有时也郁闷。一家企业的高温津贴是这样发的,从清洁工到公司经理,一律每人每天发放高温津贴15元。这个标准比本市规定标准多了5元,但在室外作业的职工还是觉得吃亏。而企业老总也连呼委屈:“想不到发钱还会发出怨气来,你们真不领情。”
“一刀切”的发放办法未必违法,但肯定不合理。因为高温津贴与约定工资不同,它的功能就是补偿职工在特殊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及生活费额外支出。在高温条件下劳动消耗较大的劳动者,理应比其他职工得到更多的物质补偿和精神鼓励。换句话说,高温津贴应该和劳动强度挂钩,谁辛苦谁多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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